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2036號
聲 請 人 王塗秀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欣弘間就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王欣弘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如相對人王欣弘之戶籍址與存證信函上收件人地址不
符,請一併提出該存證信函確已由相對人親收之證明
。或提出已向相對人戶籍址催告行使權利之存證信函
及雙掛號送達回執。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