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6年度,2633號
TCDV,106,司繼,2633,2017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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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2633號
聲 請 人  陳奕心
兼法定代理人 楊庭庭
上列當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

1.遺產繼承拋棄書(須以印鑑章用印)。
2.繼承系統表(須有第一至第四順位)。
3.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
4.聲請人之全戶戶籍謄本。
5.聲請人印鑑證明。
6.書面通知其他同為繼承之人或因其拋棄繼承而為繼承人之文件
 及對造已收受通知之回執;如無他順位繼承人,應提出除戶戶
 籍謄本或檢附切結書。
7.聲明人陳奕心為未成年人,應補正其法定代理人之簽章。
8.聲明人陳奕心為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應檢附負債超過遺產
 之證明或係為子女之利益而拋棄繼承之切結書。
9.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敬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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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