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6年度,2329號
TCDV,106,司繼,2329,2017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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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2329號
聲 明 人 李卿
      李清桂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盧李水忍不幸於民國106年8月 2日死亡,聲明人李卿李清桂為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因 自願拋棄繼承權,爰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戶籍 謄本、印鑑證明及遺產繼承拋棄書等聲請核備云云。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 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 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 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 法第1138、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前順位有繼承人時,後順位者依法 不得繼承,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盧李水忍於106年8月2日死亡,聲明人 等為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屬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固有聲明 人提出被繼承人盧李水忍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戶 籍謄本等為證。惟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一親等繼承人 有盧宗、劉盧靜子、盧億,盧嬙、林姵緗、郭昀清等,而上 開之一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中,除盧宗與盧億已分別於本院 106年度司繼字第2043號、第2054號拋棄繼承事件中聲明拋 棄繼承外,尚有盧嬙、郭昀清未為拋棄繼承,而劉盧靜子亦 已於本院106年度司繼字第2096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中向本 院陳報遺產清冊,此有前揭書證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 先順序之繼承人盧嬙、郭昀清、劉盧靜子等既未為拋棄繼承 或喪失繼承權,是聲明人等即非現時合法繼承人,自不得預 先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從而,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 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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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