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7271號
TCDV,106,司票,7271,2017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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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7271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陳寶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創鑫發實業有限公司、創立發國際有限
公司、林守翼林本盛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查報本票原本及正反面影本(釋明背書有無連續)。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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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鑫發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