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四○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茂興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科峰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路○段二八0巷六號十二
被 告 丙○○
丁○○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洪慕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八 日~B法院書記官 周雵蘭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