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6872號聲 請 人 蔡先芳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維聰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二、債務人林維聰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勿省略)。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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