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6872號
TCDV,106,司票,6872,2017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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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6872號
聲 請 人 蔡先芳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維聰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債務人林維聰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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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