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6836號
TCDV,106,司票,6836,2017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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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6836號
聲 請 人 承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素惠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大佑機械廠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
請:
一、㈠查報本件相對人大佑機械廠之登記資料,以釋明其組織型
   態為獨資或合夥以及法定代理人;併查報其法定代理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查報利息起算日為何日(台端所載之利息起算日均早於系
   爭本票之到期日。另本票裁定以本票本身所記載之事項為
   限,其餘債權文件均不在本件請求範圍)。
  ㈢查報系爭本票原本4紙(狀附經本院查核之本票影本,部分
   資料未影印)。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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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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