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6762號
TCDV,106,司票,6762,2017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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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6762號
聲 請 人 雙林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立傑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確認票號CH579558之本票提示日為何?(因本票到期日經
  改寫未簽名,不生改寫效力,應以改寫前之記載為準,故以
  105年6月30日為到期日,但提示日早於到期日,請補正正確
  提示日期)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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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雙林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