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6761號
TCDV,106,司票,6761,2017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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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6761號
聲 請 人 雙林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楊溪銘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陳報票號CH579552、CH579553、CH579554號本票於到期日
   (分別為106年5月31日、106年7月31日、106年9月30日)
   後有無向相對人提示,並陳報提示日各為何?(到期日經
   改寫未簽名不生效力,應以改寫前文義負責)。
  ㈡票號CH579556號本票到期日106年11月30日尚未屆至,陳
   報就此本票是否仍要請求?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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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雙林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