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6761號
聲 請 人 雙林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楊溪銘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陳報票號CH579552、CH579553、CH579554號本票於到期日
(分別為106年5月31日、106年7月31日、106年9月30日)
後有無向相對人提示,並陳報提示日各為何?(到期日經
改寫未簽名不生效力,應以改寫前文義負責)。
㈡票號CH579556號本票到期日106年11月30日尚未屆至,陳
報就此本票是否仍要請求?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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