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6685號聲 請 人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銘祥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劉思麟、李美技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確認相對人姓名究為「李美技」或「李美枝」?並補其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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