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6685號
TCDV,106,司票,6685,2017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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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6685號
聲 請 人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祥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劉思麟李美技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姓名究為「李美技」或「李美枝」?並補其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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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