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40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宗秦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蔡文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101年5月17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均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 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 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 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 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 商店契約。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21年5月15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 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 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及按墊付日抵押權人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5%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蔡文居,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第三人鍾月桂於104年9月11日邀債務人蔡文居為一般保證 人向聲請人借款1,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
約金,清償日期為108年9月30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 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第三人鍾月桂自106年4月30日 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540,92 1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聲請人自得請求債務人 代負履行責任,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貸 放明細歸戶查詢單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上開法 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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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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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平方公尺│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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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北屯區 │松茂 │ │535 │2246 │92/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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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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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6│臺中市北屯區松│住家用 │1層: 69.28 │平台: │ 全部 │
│ │ │茂段535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夾層:23.63 │ 13.09│ │
│ │ ├───────┤共11層 │合計:92.91 │ │ │
│ │ │臺中市北屯區松│ │ │ │ │
│ │ │義街163號 │ │ │ │ │
├─┼──┼───────┼────────┼──────┼─────┼────┤
│2│2327│臺中市北屯區松│防空避難室、停車│地下層: │ 無 │ 1/74 │
│ │ │茂段535地號 │空間 │ 788.08│ │ │
│ │ ├───────┤鋼筋混凝土造 │合計:788.08│ │ │
│ │ │臺中市北屯區松│共11層 │ │ │ │
│ │ │義街157號地下 │ │ │ │ │
│ │ │室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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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 │
│1.北屯區松茂段2328建號,面積:1951.9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74/10000。 │
│2.北屯區松茂段2328建號,面積:1951.9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7/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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