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6年度,882號
TCDV,106,司催,882,2017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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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882號
聲 請 人 歐素霞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系爭支票(票據號碼:SUA3284037號)正確付款行庫為
  何?(台端聲請狀所載與銀行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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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