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846號
聲 請 人 盛邦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張燕源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支票遺失,請提出付款行庫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過院參辦。
二、請補正詳載票據資料(含發票人姓名、付款行庫、發票日期
、票據金額、票據號碼)之警局報案證明正本。並請一併更
正警局報案單之報案人為聲請人。
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