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6年度,846號
TCDV,106,司催,846,2017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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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846號
聲 請 人 盛邦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張燕源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支票遺失,請提出付款行庫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過院參辦。
二、請補正詳載票據資料(含發票人姓名、付款行庫、發票日期
  、票據金額、票據號碼)之警局報案證明正本。並請一併更
  正警局報案單之報案人為聲請人。
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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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