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8551號
TCDV,106,司促,28551,2017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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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8551號
債 權 人 華利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惠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裕泰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另按民事訴訟法第510條 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固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 、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裕泰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核發支付 命令,經查債務人之登記地址為台北市內湖區,應由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引用合約規定 向本院請求核發支付命令,於法不合,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 3條規定駁回聲請人之請求。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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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泰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利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