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8442號
債 權 人 英士公爵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勝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淑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求利息百分之十之依據為何?(提出管理費規約影本全
部)
㈡確認請求金額25,600元是否有誤?並陳報金額之計算方式
。(因聲請狀所附金額計算方式102年3月至106年9月非40
個月)
㈢提出債務人賴淑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管委會報備證明及最新一次主任委員當選會議記錄。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