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8372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怡君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聲請狀末之簽章。(不得以彩色影印代替)
㈡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回執收件地址與
債務人戶籍地址不同,並釋明收件地址為債務人住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