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8372號
TCDV,106,司促,28372,2017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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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8372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怡君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聲請狀末之簽章。(不得以彩色影印代替)
  ㈡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回執收件地址與
   債務人戶籍地址不同,並釋明收件地址為債務人住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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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