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8052號
TCDV,106,司促,28052,2017102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8052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宗秦
債 務 人 江聰基
債 務 人 江陳雪
一、債務人江聰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伍仟貳佰
  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江聰基
  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江陳雪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