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799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昶富鋼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昶富鋼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5年5月10日府授經商
字第1050737576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
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
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
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
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
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
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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