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797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周沛淇即周思含
債 務 人 周靖恩即周家鋒
債 務 人 謝鳳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零貳佰捌拾叁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為「臺灣銀行」,92年7月1日起變更組織為「
股份有限公司」,全名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按法人組織變更,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原屬「
臺灣銀行」之權利義務,由變更後之「臺灣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繼續承受或負擔,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周沛淇即周思含前就讀興華高中、吳鳳技術學院
邀同債務人周靖恩即周家鋒、謝鳳員為連帶保證人,向
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28萬元及80萬元之「就學貸款放
款借據」二張,並陸續動用撥款8筆,共計新臺幣226,9
60元整,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
詳如放款借據所戴;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或付息時,除
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
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
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
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
金。
(三)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周沛淇即周思含自
民國106年07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欠本金新
臺幣180,28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
,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周靖恩即周家鋒、謝鳳
員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就前項債權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
維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影本二份、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
份、就學貸款利率表二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27976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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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周沛淇即周│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點│
│ │120403│思含、周靖│6月01日起 │ │二五六 │
│ │元 │恩即周家鋒│ │ │ │
│ │ │、謝鳳員 │ │ │ │
├──┼───┼─────┼──────┼──────┼───────┤
│ 002│新臺幣│周沛淇即周│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59880 │思含、周靖│6月01日起 │ │一五 │
│ │元 │恩即周家鋒│ │ │ │
│ │ │、謝鳳員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周沛淇即周│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20403│思含、周靖│7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恩即周家鋒│ │ │百分之十,逾期│
│ │ │、謝鳳員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周沛淇即周│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9880 │思含、周靖│7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恩即周家鋒│ │ │百分之十,逾期│
│ │ │、謝鳳員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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