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7954號
債 權 人 李瑞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侯佩岑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侯佩岑之實際住居所地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請求金額為何?(因聲請狀所載與所附證物金額不符)
㈢確認聲請狀所載聲證一記載本票影本8張是否有誤?如有
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㈣利息起算日自聲請支付命令之日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
229條第2項之規定,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
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
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
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效力
。本件如未能釋明,利息起算日請更正為「自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