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7842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代 理 人 江肇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聯樺興業有限公司、黃卉蓁、梁永泓、
梁宸緯、湯羽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查報多數債務人之債務類型,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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