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7610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謝瑪俐即莊松林之繼承人、莊智程即莊
松林之繼承人、莊智穎即莊松林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之姓名究為「莊智穎」或「莊志穎」,如有誤
載,併請具狀更正之。
㈡提出債務人謝瑪俐、莊智程、莊智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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