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7534號
TCDV,106,司促,27534,2017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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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753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陳琮閔
債 務 人 陳彥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壹佰陸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陳琮閔前就讀大明高中時,邀債務人陳彥豪為其連
  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五筆,金額48,045元整,
  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或服役期滿後滿一年之次
  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
  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
  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
  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惟債務人陳琮閔自應還款日民國106年07月22日起,並未依
  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44,165元整及逾期利息、違約金
  ,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借據之約定,借款
  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利益,債權人得終止
  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陳彥豪既為連帶保證人
  ,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為此,狀請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及第五一0
  條之規定,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債權,實為法
  便。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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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