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7523號
TCDV,106,司促,27523,2017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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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7523號
債 權 人 劉維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鳳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務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
  ㈢陳報本件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㈣利息計算起迄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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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