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7432號
債 權 人 傳宗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傳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潘景逢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06年10月
13日」?
㈢請求利息6%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5%
計算)
㈣請就逾新臺幣54,510元之請求補正釋明資料。(依狀附聲
請書所示金額共計54,510元)
㈤確認豚骨屋總金額22,920元是否有誤?(因與客戶已支付
貨款聲明書金額22,440元,不相符)及正確請求金額為何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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