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7432號
TCDV,106,司促,27432,2017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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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7432號
債 權 人 傳宗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傳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潘景逢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06年10月
   13日」?
  ㈢請求利息6%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5%
   計算)
  ㈣請就逾新臺幣54,510元之請求補正釋明資料。(依狀附聲
   請書所示金額共計54,510元)
  ㈤確認豚骨屋總金額22,920元是否有誤?(因與客戶已支付
   貨款聲明書金額22,440元,不相符)及正確請求金額為何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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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傳宗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