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7340號
債 權 人 隆泰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福全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聲請狀末隆泰農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印章。
㈡確認本件請求金額為何?並提出計算方式。(因聲請狀所
載請求金額與附件之證物不符)
㈢提出債務人林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