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7340號
TCDV,106,司促,27340,2017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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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7340號
債 權 人 隆泰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福全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聲請狀末隆泰農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印章。
  ㈡確認本件請求金額為何?並提出計算方式。(因聲請狀所
   載請求金額與附件之證物不符)
  ㈢提出債務人林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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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隆泰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