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7207號
債 權 人 和益鐵工廠
法定代理人 陳錡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同億盛汽車零件有限公司、張寶同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請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對債務人同億盛汽車零件有限公司之
請求權存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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