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701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陳右羚即陳晴榆
債 務 人 陳德崇
債 務 人 鄭維貞即鄭秋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柒佰壹拾玖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陳右羚即陳晴榆前就讀致理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陳
德崇、鄭維貞即鄭秋萍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
放款借據共5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90,821元,約
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含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
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60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
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
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
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
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陳右羚即陳晴榆自1060401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187,719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
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
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陳德崇、鄭維貞即鄭秋萍既為連帶保
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
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單及利率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27019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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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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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陳右羚即陳│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187719│晴榆、陳德│3月01日起 │9月07日止 │一五 │
│ │元 │崇、鄭維貞├──────┼──────┼───────┤
│ │ │即鄭秋萍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9月08日起 │ │一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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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右羚即陳│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87719│晴榆、陳德│4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崇、鄭維貞│ │ │百分之十,逾期│
│ │ │即鄭秋萍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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