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6892號
TCDV,106,司促,26892,2017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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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6892號
債 權 人 鼎旺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振銓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饕師父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 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聲請狀記載債權 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與狀末之印章不符,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11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 姓名是否有誤,若有誤載並具狀更正,此項裁定已於同月18 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 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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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旺旺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饕師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