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6889號
債 權 人 鼎旺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振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饕師父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法定代理人應為何人?若有誤,請具狀更正之?
㈡本件提供之應收明細單內其客戶明稱為聯旺食材,確認何
以對饕師父有限公司請求?請釋明?又聯旺食材經查詢似已
解散?若債務人為聯旺,請提出:
一、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聯旺食材有限公司業於
106年09月18日府授經商字第1060746309號函准解散
,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
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
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
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
理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
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
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
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㈢提出本件訂貨之相關釋明資料(如發票或收據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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