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6739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魏約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零叁拾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
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即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76038元整,
及各筆借款『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緣相對人魏約翰分別於:(1)、民國94年11月27日向聲
請人請領現金卡使用,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
固定計付,於每月二十日結算乙次並於翌日(二十一日)
併同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每月
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百分之二,
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
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低應付款,若相對人於動用借款額
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聲請人
所准被告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
款時,相對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
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
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聲請人全部借款、利息及違約
金,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相對人自
請領上述現金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4034
1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
給付自民國095年04月2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0.0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00計算之利息。及於(
2)、民國94年3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150000
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
分84期按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
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5.00固定計算之利息。惟自
民國095年11月27日未按期履約,尚欠聲請人消費款計
新臺幣新臺幣135697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
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自民國095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0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095年
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
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
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
,立有現金卡申請書、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
事項為證。
(三)銀行法第47之1條修正: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
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
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四)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76038元
整,及『如附表』所示期間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
,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茲為免判決
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
請人權益,無任感禱。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26739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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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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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魏約翰 │自民國095年0│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20 │
│ │40341 │ │4月25日起 │月31日止 │ │
│ │元 │ │ │ │ │
├──┼───┼─────┼──────┼──────┼───────┤
│ │ │ │及自民國104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 │年9月1日起 │ │ │
├──┼───┼─────┼──────┼──────┼───────┤
│ 002│新臺幣│魏約翰 │自民國09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0│
│ │135697│ │1月27日起 │ │0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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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魏約翰 │自民國095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35697│ │2月28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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