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6716號
債 權 人 胡木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正彬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本件債權人為何?胡木金或王松木?若有誤載並請具狀
更正,並補正與債權人姓名相符之簽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