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6716號
TCDV,106,司促,26716,2017100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6716號
債 權 人 胡木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正彬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本件債權人為何?胡木金王松木?若有誤載並請具狀
  更正,並補正與債權人姓名相符之簽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