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6699號
債 權 人 晶元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秉傑
代 理 人 巫佳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裕豐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違約金及滯納金滾入本金後再請求利息之法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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