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6694號
債 權 人 林鳳君即鉦元工程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俊傑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權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
並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㈢提出債務人陳俊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