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6694號
TCDV,106,司促,26694,2017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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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6694號
債 權 人 林鳳君即鉦元工程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俊傑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權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
   並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㈢提出債務人陳俊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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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