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侵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89年度,204號
SLDV,89,補,204,200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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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二○四號
  原   告 挪威商密蘇特
        斯股份公司
       Mistex
  法定代理人 Peter S
  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川圓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防止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叁仟柒佰元,折合銀元肆拾壹萬柒
仟玖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仟壹佰柒拾玖元,折合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叁拾
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洪慕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三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周雵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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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斯股份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