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二○四號
原 告 挪威商密蘇特
斯股份公司
Mistex
法定代理人 Peter S
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川圓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防止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叁仟柒佰元,折合銀元肆拾壹萬柒
仟玖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仟壹佰柒拾玖元,折合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叁拾
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洪慕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三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周雵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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