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6508號
TCDV,106,司促,26508,2017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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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6508號
債 權 人 上川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聲
債 務 人 振歆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月勤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陸拾捌萬柒仟柒佰貳拾
   叁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佰叁拾柒萬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逾債權人所提債務確認書記載
   之金額,且依民法第207條之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
   利息,債權人請求超過上開准許金額部分於法不合併予駁
   回)。
二、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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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川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振歆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