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6496號
TCDV,106,司促,26496,20171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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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6496號
債 權 人 劉怡庭
債 務 人 黃金水
債 務 人 呂錦福
一、㈠債務人呂錦福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壹仟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呂錦福黃金水應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①肆拾萬零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②叁拾捌萬陸仟零叁拾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五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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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