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6484號
TCDV,106,司促,26484,2017100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6484號
債 權 人 王起元
債 務 人 許淑女
債 務 人 蔡金地
一、㈠債務人許淑女蔡金地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萬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許淑女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
  ㈢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關於票號AF1833885支票提示
   日前之利息請求,於法不合)。
  ㈣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