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6474號
債 權 人 陳皇嘉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謝承祐、謝英武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確認債務人謝承祐法定代理人姓名為何?並提出債務人 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確 認請求金額為何?(因請求標的金額30,000元與請求原因事 實請求金額24,000元,二者不相符)並陳報請求金額計算式 。】,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0月1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