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6437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代 理 人 劉選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旭宥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本件14張支票,受款人為軒傅實業有限公司,其中數張並有
禁止背書轉讓,何以由債權人請求?請釋明其中原由並提出
相關資料?
㈡何以退票理由單記載發票人簽章不符(存款不足除外)?請
提出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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