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6432號
TCDV,106,司促,26432,2017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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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6432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代 理 人 劉選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經緯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經緯興業有限公司業於106
   年3月6日府授經商字第106071034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
   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
   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
   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
   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
   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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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經緯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