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6367號
TCDV,106,司促,26367,2017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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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636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吳月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伍佰壹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肆仟貳佰伍拾元,自民國(下同)一百零六
  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
  ;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
  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
  新臺幣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月如於民國91年3月18日向聲請人請領信
     用卡使用(MASTER CARD:NO:5424-6273-3539-0404
     ),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
     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
     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
     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
     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
     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
     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
     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
     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
     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
     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
  (二)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97年7月30日止共消費
     簽帳54,250元整均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討
     ,債務人均置之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
     ,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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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