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6277號
TCDV,106,司促,26277,201710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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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6277號
債 權 人 合興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桂英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磊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支付命令 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 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款、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2 日裁定命於5 日內補 正「請補公司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復債 權人於民國106 年10月25日具狀陳報,以「黃世豪」為債務 人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債務人之公司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 人之戶籍謄本為證。惟依狀附戶籍謄本之記載「黃世豪」已 於106 年6 月間死亡,債權人迄未補正債務人之合法法定代 理人,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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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興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磊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