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5863號
債 權 人 段廬芳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洪嵩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 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 之法院管轄。次按民事訴訟法第513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 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0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洪嵩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聲請核發之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現住所地在苗栗縣竹 南鎮,依前揭規定,本院無管轄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規定駁回聲請人之請求。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