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4999號
債 權 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
債 務 人 周庭如
債 務 人 蔡文榮
一、債務人周庭如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捌仟壹佰肆拾
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按期款新臺幣壹萬叁仟捌佰
壹拾叁元依約定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周庭如之財產強制執行
無結果時,由債務人蔡文榮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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