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4999號
TCDV,106,司促,24999,2017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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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4999號
債 權 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
債 務 人 周庭如
債 務 人 蔡文榮
一、債務人周庭如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捌仟壹佰肆拾
  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按期款新臺幣壹萬叁仟捌佰
  壹拾叁元依約定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周庭如之財產強制執行
  無結果時,由債務人蔡文榮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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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