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4945號
TCDV,106,司促,24945,201710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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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4945號
債 權 人 周謚舜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潘忠豪即潘宗仁之繼承人發給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被繼承人「潘宗仁」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有無向法院 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㈡債權讓與通知送達債務人 之證明(如:掛號郵件回執)及歷次轉讓債權之債權讓與通知 書影本。㈢請確認請求金額230萬元是否有誤?(因本票票號 325582之本票大寫金額100元與小寫金額100萬元,不一致, 依票據法第7條票據上記載金額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 為準)㈣提出清晰之本票影本。】,此項裁定已於106年9月 2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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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