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4048號
債 權 人 崧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郁昌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姚忠逸、林穗文即林淑芬、劉馥誠發給支
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所提僱傭契約書、行銷人員承攬契約、保密暨離 職後行為規範協議書未有債權人公司簽章,且所提發票及出 貨單,債務人等人均非契約當事人,復未據債權人提出損害 之相關事證,尚難認已釋明有如債權人主張之債權存在,是 債權人之請求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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