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3952號
TCDV,106,司促,23952,20171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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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395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晨昶工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 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 訴。此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4款、第52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 力、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11條,亦規定甚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因債務人晨昶工業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呂鎔守業已死亡,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 月8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債務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 名資料,該裁定已於106年9月1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顯非適法 ,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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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晨昶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昶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