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2331號
TCDV,106,司促,22331,20171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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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2331號
債 權 人 胡宏志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辛佰崇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確認債權人姓名為何。㈢請提出 債務人辛佰崇之最新戶籍謄本。」,此項裁定已於106年9月 12日送達於債權人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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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