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他字,106年度,269號
TCDV,106,司他,269,2017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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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他字第269號
受裁定人即
相 對 人 登富特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艷姍
上列受裁定人即相對人與聲請人蘇孝琪間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
院依職權所為確定訴訟費用額之民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
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零六年十月十七日作成之民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受裁定人即相對人「登富特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之記載,應予更正為「登富特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及第239條定有明文。二、本件當事人間准予強制執行事件,前經本院106年度勞執字 第93號裁定確定,嗣由本院書記官於民國106年10月25日以 處分書更正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登富特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之記載為「登富特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爰依首開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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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登富特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登富特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